促进上海市异地商会等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发布时间: Tue Dec 03 16:45:25 CST 2019   发布者:市工商联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对上海市异地商会等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商会组织)的指导、服务和管理,促进商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现根据中央及本市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从当前实际出发,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坚持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依法管理,促进商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商会组织在响应国家战略、推进跨区域合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努力走出一条体现上海特色的商会组织发展之路。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充分依托各地在沪及属地党组织的领导和指导,加强党的建设,明晰商会组织党建隶属关系,确保党的政治核心功能,把党的工作融入商会组织发展全过程。

——坚持依法办会。支持商会组织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章程等开展活动,推动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

——坚持放管并重。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依托各驻沪办事机构(以下简称沪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强指导、优化服务,激发商会组织活力,促进健康有序发展。

——坚持培育扶持。发挥商会组织地缘和业缘优势,支持商会组织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区域协同发展、创新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等各方面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成为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

(三)总体目标。按照本市社会组织建设发展的总体要求,争取在2025年以前,省级异地商会基本覆盖、地市级异地商会广泛覆盖,培育形成一批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诚信自律、充满活力,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商会组织。力争将商会组织打造成一支响应国家战略、助推区域合作、服务两地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二、发挥商会组织重要作用

(四)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引导商会组织在参与落实“一带一路”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在内的“三项新的重大任务”等国家战略中发挥积极作用;在助力本市加快建设“五个中心”和“四大品牌”以及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化大都市,加快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工作中,发出“好声音”、做出“好规范”、传播“正能量”;在助力放大“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溢出带动效应中,发挥生力军作用。

(五)助推区域合作交流。助力商会组织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密切原籍地与包括上海在内的各地的联系,促进区域之间的交流合作。引导商会组织参与地区间学习考察、项目对接和经贸展会等活动,参与落实政府间框架协议有关内容,推动地区间人员交往、信息交互、要素交融。倡导商会组织积极参与本市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工作,通过消费扶贫等方式,帮助贫困人口增收脱贫。

(六)助力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商会组织发挥人缘、地缘优势,积极参与两地社会治理和协同管理,了解和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参与相关问题的预防和化解。支持商会组织坚持以法律为底线,提供法律咨询、法律风险防范等力所能及的法律服务,解决会员的合理诉求,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七)促进资源互通共享。鼓励商会组织凝聚会员力量,发挥各种会议、联谊活动和新媒体等平台优势,促进信息资源、项目资源、人脉资源等各种资源交互共享,实现优势互补、优势叠加,促进会员协同发展。

(八)积极承接公共服务。发挥商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专业和成本优势,在业务允许范围内,引导商会组织打造“商会组织+”新功能,拓展发展新空间。进一步推进开展政府及相关部门、沪办向商会组织购买项目咨询、活动筹办、招商推介等服务的实践探索。

三、支持商会组织健康发展

(九)注重工作引导。加强与商会组织的联系,组织协同各方力量,加强对商会组织发展的统筹规划、沟通协调和政策指导。积极整合商会组织资源,凝聚商会组织力量,加强工作引领,协助破解商会组织发展中的瓶颈,支持商会组织可持续发展。

(十)搭建服务平台。构建商会组织联络机制,建立覆盖行业管理(业务主管)部门、沪办、商会组织及登记管理机关等多方的工作网络,加强工作联动;健全商会组织年度工作会议、座谈交流会和大调研工作机制,定期了解商会组织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服务和指导;构建本市各区、园区以及兄弟省区市商会组织与本市商会组织互动机制,促进信息资源、项目资源的交互共享;探索交流机制,支持商会组织组团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十一)加大扶持力度。积极与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等共同建立健全商会组织科研和培训机制,开展相关人员的常态化培训。选树先进典型,推广先进经验,多形式多渠道宣传商会组织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良好形象。对于在本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社会组织评优等方面成绩突出,在参与国家战略、区域合作等方面主动作为的商会组织,加大培育扶持力度,并在搭建交流平台、匹配资源要素、组织活动推介、提供意见指导、解读政策信息、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给予关注和支持。

(十二)保障合法权益。加强与商会组织的工作联系,线上建立工作提示发布和信息反馈收集机制,线下定期开展座谈交流和走访调研,切实维护好商会组织及其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托各地在沪党组织和原籍地沪办,畅通诉求渠道,及时反映和协调解决商会组织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支持商会组织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诉求、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激发商会组织内在活力

(十三)加强目标引领。商会组织要深入思考,明确发展愿景和目标;摸清发展现状,科学定位,精心谋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分步实施,合理安排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各类会议安排,精心组织会员活动,定期走访会员,确保商会组织规范有序运转。

(十四)打造特色品牌。商会组织要坚持一会一品,发掘提炼本商会组织的特有文化、比较优势以及核心价值,培育自身的形象、活动、理念等品牌,不断扩大商会组织的内在凝聚力、外在影响力,打造有形象、有影响,对会员有益、对社会有贡献的商会组织品牌。

(十五)服务会员发展。商会组织要坚持从会员需求出发,把服务作为立会之本,既要给会员锦上添花,更要给会员雪中送炭。特别是要注重焕发会员创新创业激情与活力,搭建平台、创造条件,引导和服务会员转型升级、创新发展。

五、强化商会组织自身建设

(十六)加强制度建设。商会组织要完善章程,建立健全会议及议事规则、内部管理、会员管理、重大事项报告、会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分支机构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确保商会组织日常工作有章可循。商会组织要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审批和监督等制度,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经费收支情况。

(十七)完善内部治理。商会组织要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机构,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构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完善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等组织架构,并设专职的秘书长。会员大会、理事会作为商会组织的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应各司其职、互相配合,确保商会组织工作有序开展。监事会应发挥好监督作用,确保商会组织内部管理规范。

(十八)规范人事管理。商会组织应聘用1名以上专职人员,并相对稳定;鼓励各商会组织联合购买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商会组织要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范人事任免、加强人员培训、完善薪酬体系、建立考评机制,健全和落实其他应具备的人事规范。支持商会组织工作人员积极参与本市各项先进评选。

(十九)强化诚信自律。商会组织要规范运作、诚信运行,加强自我教育,引导会员遵纪守法、严守公德。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和诚信承诺相关制度,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践行商会组织信息披露和会务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未履行承诺,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将被终身追溯,失信商会组织将面临相应限制措施。

六、规范商会组织相关流程

(二十)规范发起组建。商会组织发起人应当加强排摸调研,了解原籍地来沪企业和人员的基本情况,对商会组织成立的前提和必要性作充分的可行性研究。筛选具有一定规模和代表性的企业等作为共同发起人,拟吸收会员应具有广泛性。除征得原籍地政府同意使用地域名外,应与原籍地相关政府部门和沪办汇报成立筹备情况,争取指导。

(二十一)注重会员储备。成立异地商会,应当具备《上海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条件,满足10家以上发起人、30家以上拟吸收会员的基本条件。另外,根据各地来沪企业流动性强的特点,吸收会员数量低于50家的,需储备20家以上企业作为会员发展对象。

(二十二)严格换届选举。商会组织理事会任期届满的,应提前半年以上筹备开展换届工作,并按照换届指引的要求,在会员大会召开一个月前向行业管理(业务主管)部门和相关沪办汇报筹备情况。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召开会议、进行选举,并按要求做好变更登记。

七、加强商会组织管理监督

(二十三)发挥沪办作用。支持商会组织原籍地沪办切实履责,加强与商会组织的沟通联系,了解商会组织日常运转情况,在商会组织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对外交往等方面,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管理(业务主管)部门加强指导、服务和管理。商会组织成立、登记、年检、换届、重大事项变更等,充分听取沪办意见。

(二十四)完善前置审查。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主动做好服务,优化审核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依托沪办,支持登记管理机关加强对商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等方面内容(资格)的审查把关,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会组织依法成立,协调加快商会组织成立和变更审核的工作进度。在前期审核过程中,征求相关沪办或原籍地政府(部门)等意见。

(二十五)加强人员管理。强化商会组织发起人责任,发起人应当对商会组织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对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主要发起人应当担任首届负责人。商会组织主要负责人实行责任承诺制,在任职时签署责任承诺书,承诺其在履职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商会组织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按时开展换届工作。若违反承诺书有关内容,应及时按要求开展整改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强化对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任用程序和履职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约谈制度,落实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

(二十六)严格年检审核。通过年检工作,加强对商会组织全年工作的评估和监管以及重大事项的指导和监管。对于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商会组织,督促其限期整改。针对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商会组织,协助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做好撤销登记等相关工作。

(二十七)健全退出机制。强化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商会组织进行整改。对不符合基本存续条件的商会组织,督促指导其做好清算注销工作。对问题严重、整改不力的商会组织,配合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做好查处或撤销登记工作。加强与本市有关部门协调联动,配合做好商会组织非法活动和非法商会组织的查处取缔工作。

八、附则

(二十八)本意见所称的上海市异地商会是指境内同一原籍地的法人或自然人在本市注册设立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以原籍地地域名命名,以促进两地合作交流为宗旨,依照《上海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注册登记、开展活动的联合性社会团体。

其他社会组织包括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负责行业管理的相关联谊会、联合会、促进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二十九)相关联谊会、联合会、促进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根据有关法规条例,结合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本意见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准。

(三十)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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