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本市商业公共场所开展电梯安全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 Thu Jun 24 19:53:26 CST 2021   发布者:市工商联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沪市监特种20210346

各区市场监管局、商务委(经委),市局执法总队,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安全风险防控的意见》,认真吸取今年本市商业公共场所连续发生的电梯安全事件教训,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开展的“安心乘梯守护行动”等专项工作,切实加强商业公共场所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安心乘梯,营造安全便利的消费环境,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商业公共场所电梯安全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商业公共场所(含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展览馆等)电梯安全各方责任,全面推进特种设备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积极推广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手段,强化电梯安全防范措施,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加强执法检查和违法查处,严厉打击电梯使用管理、维保等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规范电梯使用管理行为;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意识,营造安全乘梯、安心乘梯的良好氛围。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使用安全管理

1.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各商业公共场所电梯使用单位应全面落实电梯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严格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和义务,全力保障电梯安全运行。要结合本场所的实际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建立和完善电梯安全管理制度;要加大人员和资金投入,有条件的单位应根据实际适当增加持证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并加大日常巡查频次,每天巡查频次不低于2次,切实保障电梯安全运行。使用30台以上电梯的单位,要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逐台落实安全责任人。

2.推进双重预防工作。要积极推进商业公共场所特种设备双重预防工作,根据《上海市特种设备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推进工作方案(20192022)》要求,本市大型商业综合体和展览馆应于202112月底前基本建立特种设备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并按期开展安全管理评价工作;其他商业公共场所应于202212月底前基本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标准化。

3.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商业公共场所电梯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电梯突发事件和事故的应急处置机制,充分研判可能出现的大客流、极端天气、商场内部功能区域设置等因素影响,完善电梯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要加强日常巡查人员、监控室工作人员电梯应急处置方面的安全教育,确保应急处置责任落实到人到岗、处置流程清晰规范、应急响应快速准确。

(二)强化风险隐患排查,加强执法监督检查

4.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商业公共场所电梯使用单位要以特种设备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为抓手,落实专职人员和专项资金,加大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力度。要积极开展风险辨识,建立风险清单,并逐一落实管控责任,形成风险管控清单。维保单位要积极配合使用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发现问题应当第一时间落实整改,确保电梯不带病运行。对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的安全,除应检查设备本身安全状况外,还应对相关的建(构)筑物、防护挡板、保护措施等进行检查,确保不留安全死角,全面保障电梯的安全运行。

5.加强维保质量监督。商业公共场所电梯使用单位要主动加强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的监督,杜绝“以包代管”。要督促电梯维保单位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维保,监督电梯施工或维保单位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障维保质量和施工现场安全。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部署,加大对商业公共场所电梯维保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整顿电梯维保市场。

(三)推进现代科技应用,创新智慧管理模式

6.加大远程监测推广应用。各区市场监管局、商务委(经委)要共同推进电梯远程监测系统或运行安全智能监测装置在商业公共场所的应用,提升自动扶梯运行安全。2021年底前,各区至少选取一家商业公共场所开展应用试点;2022年,要逐步向其他商业公共场所推广。要积极推进信息化手段在电梯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等方面的应用,引导使用单位全面运用信息化方式加强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加快在商业公共场所开展按需维保试点。

7.完善电梯视频监控。使用单位应积极引入视频监控装置对设备运行进行全过程监控。对已经安装的电梯视频监控设备,要进行一次全面调整和检查,尽可能消除监控视野盲区,并确保视频监控设备工作正常。有条件的使用单位可以安装带有自动扶梯运行安全智能监测功能的“慧眼”系统,通过智能视频的大数据分析、预判识别乘梯人的不安全行为并予以告警,防范事故发生。

8.引入“保险+服务”机制。要充分发挥保险在风险防控上的优势,鼓励保险公司提供商业公共场所电梯安全运行第三方监督与维护保养等服务,构建多层次电梯保险产品体系,促进电梯使用安全。

(三)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普及电梯安全常识

9.加强安全宣传警示。商业公共场所使用单位要在电梯轿厢、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出入口的醒目位置张贴统一规范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有条件的场所可在出入口通过语音播报的方式,提醒广大顾客安全使用电梯,做好乘梯儿童的看护。客流高峰时段,要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出入口安排人员值守,引导乘客安全乘梯。

10.拓展安全宣传渠道。市场监管部门、商务部门要运用综合手段拓展宣传渠道,提升宣传效果,充分利用商业公共场所受众面广的特点广泛宣传电梯安全常识及相关的法律法规,鼓励各商业公共场所要利用本场所内的传媒设施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宣传,特别是发动场所内的早教机构等加强针对儿童、家长的安全宣传,提升其安全乘梯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安全乘梯氛围。

11.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各区市场监管、商务委(经委)要加大重要时段和重大活动期间的宣传安全力度,6月“安全生产月”期间,应结合第十届花卉博览会、纪念建党100周年等相关重大活动,在大型商业综合体开展安全乘坐电梯知识宣传;9月“全国质量月”期间,要集中组织开展商业公共场所电梯安全宣传周活动。

三、进度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16月至7月)

商业公共场所电梯使用单位要立即对商场电梯安全状况进行全面自查,结合电梯日常维护保养逐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并由电梯维保单位通过上海电梯维保小程序填写并上传《商业公共场所电梯安全隐患自查表》(见附件1)。商业公共场所电梯使用单位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后填写《商业公共场所使用单位自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并在730日前将附件2报送所在区的市场监管局。各区市场监管局、商务委(经委)要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同步开展督查,保障自查工作全面推进。

(二)整改抽查阶段(20218月至9月)

各区市场监管局、商务委(经委)应督促商业公共场所电梯使用、维保单位做好电梯隐患排查发现问题的整改,重点检查使用单位整改方案制定、资金和人员落实和整改完成情况。各区市场监管局应联合区商务委(经委)共同对辖区内商业公共场所电梯开展抽查,各区抽查比例应不低于全区商业公共场所总数的50%,且每处商业公共场所至少抽查一台曳引驱动电梯和一台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并填写《商业公共场所电梯安全隐患检查表》(见附件3)。

(三)督查考核阶段(202110月至11月)

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委将组成联合督查组,结合第四届进博会等重大活动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年度考核等工作,对各区商业公共场所电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专项督查考核,考核结果将纳入各区2021年度绩效考核。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部门联动

市场监管和商务部门要依托市、区两级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共同研究、协调解决商业公共场所电梯安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健全商业公共场所电梯安全联合监管、联合惩戒机制,全力督促商业公共场所做好电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升本市商业公共场所电梯安全状况和管理水平。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使用单位进行整改,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区商务部门;各区商务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督促商业公共场所使用单位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二)落实工作责任

各区市场监管局、商务委(经委)要高度重视商业公共场所电梯安全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切实督促商业公共场所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落实责任,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和隐患整治,确保隐患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成效。专项行动将分别列入对各区市场监管局、商务委(经委)的年度考核。

(三)加强技术把关

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要充分发挥技术支撑作用,在电梯年度检验、检测过程中严格把关,对于附件1和附件3中涉及的检验、检测中资料确认的项目在最近一次年检中应逐台进行一次抽查验证,并填写相应数据,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真实有效。各电梯检验机构要发挥公益性事业单位的作用,积极配合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商业公共场所电梯的抽查工作。

(四)做好信息报送

各区市场监管局、商务委(经委)要加强专项行动工作宣传,及时总结专项行动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并适时推广。各区市场监管局应于2021925日前填写《商业公共场所电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汇总表》(见附件4),报送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附件:

1.商业公共场所电梯安全隐患自查表

2.商业公共场所使用单位自查情况统计表

3.商业公共场所电梯安全隐患检查表

4.商业公共场所电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汇总表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21622

 

http://scjgj.sh.gov.cn/926/20210623/2c9bf2f67a2e1ac8017a3834464e7ec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