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Sun Feb 18 18:00:59 CST 2024   发布者:市工商联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沪农委〔2024〕21号

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生猪屠宰行为,强化标准化建设和规范管理,促进生猪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3〕32号)等有关要求,我委制定了《上海市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1月26日

上海市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行为,促进生猪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3〕32号 )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的原则,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标准化建设和屠宰全过程规范管理,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推进我市生猪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

  对已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生猪屠宰厂(场),2025年12月31日前,达到《规范》要求。2024年1月1日起新建(含原址重建、迁址新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应当满足《规范》对于厂房、设施设备、工艺、人员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投产后全面达到《规范》要求。

  二、工作措施

  (一)建立专家队伍。市农业农村委建立屠宰质量管理专家库,严格专家遴选、聘任和管理,加强业务培训;专家库成员要准确掌握屠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相关检查标准,开展检查时要做到依法依规、科学公正、尺度一致。专家库成员执行检查任务,所在单位应予以积极支持。

  (二)组织实施检查。市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统一组织开展《规范》首次检查,按照农业农村部《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标准》(附件1)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首次检查工作程序》(附件2)要求,分阶段、分批次对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全面检查、逐项评定。对于已取得部级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示范单位称号的生猪定点屠宰厂,首次检查可根据实际情况,审查其自查报告,不进行现场检查。对于2024年1月1日起新建(含原址重建、迁址新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在其投产6个月内完成首次检查。

  (三)检查结果通报。首次检查结论确认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检查结果,相关情况通报相关区,同时抄送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4年6月底前)

  制定我市实施方案,建立屠宰质量管理专家库,全面部署《规范》实施工作;组织开展《规范》宣传培训,督促指导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做好内部培训。

  (二)分类实施阶段(2024年7月至2025年3月底前)

  各相关区指导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开展自查和自查报告审核报送。对已取得部级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示范单位称号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于2024年8月底前、其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于2024年10月底前将自查报告报区农业农村委,由区农业农村委审核后,报送市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2025年3月底前,市农业农村委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自查报告情况,结合检查计划组织开展检查。

  (三)整改上报阶段(2025年4月至2025年10月底前)

  各相关区农业农村委根据检查组现场检查情况和检查报告,督促被检查厂制定整改方案,并监督核实整改落实情况,整改报告和核查表及时送检查组。由市农业农村委审核确认检查组相关工作材料后,公开检查结果。

  (四)巩固总结阶段(2025年12月底前)

  各相关区农业农村委对《规范》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及时总结经验,认真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时,进一步强化事后监管,督促企业加强日常管理,形成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是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和要求,对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生物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对促进行业提档升级、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相关区要切实提高认识,将《规范》实施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结合辖区实际,压实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明确年度重点任务和工作措施,统筹安排部署,切实将《规范》实施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相关区要统筹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技术改造和生猪产品供应工作。对实施技术改造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加强监督检查,避免改造期间出现产品质量安全和安全生产问题。要加强日常监督执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2026年1月1日仍未达到《规范》要求的,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加强宣传指导。各相关区要组织开展《规范》宣传培训,使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了解掌握《规范》内容以及实施要求。各相关区对基本符合《规范》要求的企业,指导其尽早通过检查;对通过技术改造能符合要求的,指导其明确改造方案,抓紧改进完善。对不符合《规范》且不愿意改造的,引导其退出屠宰行业。

  请各相关区分别于2024年12月20日之前和2025年12月20日之前将实施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电子邮箱:xumuban@163.com)。

  联系人:

  市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  邵莅宇 23113087

  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      戴成吉 52162461

  附件:1. 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标准

     2. 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首次检查工作程序

 

https://nyncw.sh.gov.cn/cm/20240207/7c8a8c7e99ac4813b18879447f86a0a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