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Wed Mar 06 12:23:41 CST 2024   发布者:市工商联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沪规划资源施〔2024〕55号

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区规划资源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规划资源处,市土地整理中心,市土地储备中心:

   为进一步支持本市乡村振兴,规范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和资金使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2月27日

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

为进一步支持本市乡村振兴,规范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和资金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上海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市级土地整治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开展宜农未利用地开垦、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复垦,实施田、水、路、林、村等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生态环境的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修复项目。

第三条 (市级部门职责)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规划资源局)负责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项目可研、规划设计和概算审批,实施监督检查以及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整理中心)依职能具体承担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管评估,也可以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项目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区镇职责)

各涉农区政府应成立土地整治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可与区级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合并),负责落实区级配套整治资金,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区规划资源局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的申报组织、技术审查和日常巡查。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市土地整理中心委托,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实施中的事务性工作,落实工程设施和新增耕地的后期管护,并承担安全、质量、进度、廉政和控制概算责任。

第二章 实施计划

第五条 (项目选址)

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原则上主要选址在全市域土地综合整治重点区域范围内。其他整治需求强烈,具备规划整体实施基础条件的区域,经市规划资源局综合研判后也可予以安排。

第六条 (立项条件)

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区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郊野单元规划等国土空间规划要求;

(二)项目区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三)市级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纳入全市域土地综合整治重点区域范围统筹计算,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更优化;

(四)项目建设应符合《土地整治工程建设规范》(DB31/T1056-2017)《国家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等相关行业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

第七条 (实施计划制定)

全市域土地综合整治重点区域内的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编制实施方案时同步考虑市级土地整治项目需求,会同市土地整理中心初步明确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区域、整治内容和资金需求并纳入实施方案。市规划资源局在审核实施方案时,同步对申报的市级土地整治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实施方案审核意见中同步下达实施计划。

其它拟申报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的,由区规划资源局在每年6月底前向市土地整理中心申报纳入下一年度实施计划。市土地整理中心经汇总后报市规划资源局。市规划资源局根据市财政资金情况及各区土地整治工作成效等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后,制定下一年度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计划。

第三章 项目报批

第八条 (可研、规划设计和概算编制)

列入实施计划的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由市土地整理中心会同受委托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招标等公开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组织勘测、生态基底调查、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和概算报告编制等工作。

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和概算报告应根据勘测和生态基底调查成果编制,充分落实耕地保护要求,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相关规定,并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和指导施工的需要。

第九条 (概算构成)

市级土地整治项目概算构成和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定额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示和意见征询)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规划设计方案在项目区公示,征求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和村民意见,公告期不少于15天。同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请区规划资源局进行初审,并征询区农业农村、水务、绿化市容、建设交通、生态环境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确保符合行业管理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

完成公示和意见征询并修改完善后,由区规划资源局向市土地整理中心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和概算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

市土地整理中心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和概算报告开展施工图审查和概算审查。审查通过的,报市规划资源局审批。

第十二条 (可研、规划设计和概算评审)

市规划资源局组织市财政、农业农村、水务(海洋)、绿化市容、建设交通、生态环境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专家对项目可研、规划设计和概算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

评审通过的,由市规划资源局同意项目立项并下达规划设计和概算批复;未通过的,应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重新上报审批。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实施制度安排)

项目实施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招投标、公告和监理等制度,采取合同管理方式。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选择)

市土地整理中心会同受委托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招标等公开方式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项目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并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和概算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地点应设立标识牌,将项目名称、项目批准单位、承担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规模、主要工程建设任务、建设工期等内容进行公告,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规划设计和概算变更)

项目规划设计和概算是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对建设内容进行重大调整、设计方案进行重大变更的,在经批准的概算总额内,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区规划资源局、市土地整理中心初审并上报市规划资源局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对未经规定程序审查而变更建设内容的,一律不予验收。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新增耕地确认)

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的新增耕地参照国家和本市关于整理复垦补充耕地项目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由区规划资源局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项目报备、土壤检测、地类调查、核实举证、日常变更和新增耕地质量等别评定等相关工作。符合要求的,由市规划资源局核发新增耕地确认书,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作为奖励由所在区镇统筹使用。

在市级土地整治项目中探索开展新增耕地“一次立项、分年度确认”。

第十九条 (工程验收)

工程验收应符合《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上海市地方标准DG/TJ 08-2317-2020)等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规定。项目整体竣工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工程复核单位开展自检。自检合格后报区规划资源局。

区规划资源局要对验收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初审,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由区规划资源局提交市土地整理中心。

第二十条(验收申请)

市土地整理中心对新增耕地确认和工程验收情况进行检查确认。符合要求的,报市规划资源局申请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

市规划资源局收到申请后,会同相关专家开展项目竣工验收评审。验收合格的,核发项目验收批复;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收。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报备)

市土地整理中心会同受委托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相关信息通过“大土地”系统推送至大数据中心公共数据资源平台。

第二十三条 (档案管理)

区规划资源局应当督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做好项目全过程资料及数据的整理汇总和立卷归档,并将档案和数字化成果报市土地整理中心。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编制年度预算)

市土地整理中心根据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安排测算资金,并向市规划资源局提出资金使用需求。市规划资源局审核后,编制年度预算建议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规定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拨付)

市土地整理中心根据批准的年度土地整治资金支出预算和合同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由市规划资源局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将项目资金拨付至相关参建单位。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监管职责)

市财政局按照市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市级土地整治资金的使用监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市规划资源局会同市土地整理中心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流程监督。

区规划资源局配合做好项目日常检查和监督,并会同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民参与项目实施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七条 (监理、复核和审计制度)

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实行监理、复核和审计制度。市土地整理中心按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工程监理、工程复核、财务监理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并将相关情况报市规划资源局和市财政局。

第二十八条 (绩效管理)

市级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应按照《上海市市级财政政策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开展相关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违约责任)

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和相关合同规定使用资金。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或因区镇、参建单位原因而导致项目取消的,市级部门有权终止项目执行并依据相关规定追责,由市财政局追回已拨付的施工费用收缴国库。对违反财政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参照执行)

滩涂成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结合《土地复垦条例》的规定,参照执行。区财政资金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原《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沪规土资综规〔2015〕852号)失效后列入实施计划的市级土地整治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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