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Mon Mar 18 18:59:23 CST 2024   发布者:市工商联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沪市监标创20240079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激发企业在标准、技术、服务及管理互动发展方面的创新活力,培育一批以标准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先导型、创新型标杆企业,提升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现就组织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申请方式

  (一)企业对照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评价指标体系、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指标体系、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认定指标体系进行自评估。其中,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指标体系中的上海“特色化指标”详见附件。

  (二)企业按住所地原则在标准创新型企业全国统一信息平台(https://www.esib.org.cn/)进行标准创新型企业申请。企业注册登录信息平台后,选择申请标准创新型企业级别,根据相应级别认定指标体系填报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同时须按要求上传承诺书,确认后提交。

  (三)首次申请标准创新型企业时,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对应选择申报标准创新型企业的级别。企业后续申请认定时,应当按照梯度培育原则,逐级进行申报。

  二、申请时间

  (一)申请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的企业,可选择任意时间在信息平台进行填报。

  (二)申请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的企业,需在每年第一季度(3月31日)前在信息平台完成填报。市市场监管局将于每年第二季度(6月30日)前完成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公告工作。

  (三)申请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的企业,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在信息平台设置的申报开放时间进行填报,原则上每年下半年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申报工作。

  三、培育和服务

  (一)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将针对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建立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体系,依托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业技术机构和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着力构建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和公益性服务协同促进的服务体系,加大政府推介、人才引进、人员培训、技术职称评定、信息对接等服务力度,指导企业提升标准创新能力。

  (二)优先支持标准创新型企业参与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承担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建设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国家标准验证点、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牵头成立标准创新联合体,参评标准创新贡献奖、质量奖、企业标准“领跑者”和“上海标准”等项目。

  (三)鼓励符合条件的标准创新型企业积极申请国家和本市科技计划专项、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及“优质中小企业”等。

  (四)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融资增信业务。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场监管局出台针对标准创新型企业的相关扶持激励政策。

  (五)加大对标准创新型企业的宣传力度,适时组织编写标准创新型企业优秀案例集,宣传推广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的成熟经验,将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宣传纳入质量月、世界标准日等主题活动。

  四、工作要求

  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标准创新型企业培育工作纳入年度计划,统筹做好组织推进工作。

  (一)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确定本地区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的特色化指标,组建本地区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专家库,组织专家开展本地区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并公告,组织专家对申请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的企业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并向市场监管总局推荐,指导区市场监管局对标准创新型企业公示过程中的相关异议和监管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协调处理等工作。

  (二)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本地区标准创新型企业的培育推荐;组织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和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的初核工作;严格按照《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入库和经认定的各级标准创新型企业进行监督和动态管理;加强服务对接和监测分析,持续跟踪培育成效;在市市场监管局指导下,对相关异议和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和协调处理等工作。

  附件: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指标体系特色化指标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5日

 

http://scjgj.sh.gov.cn/1042/20240314/2c984ad68e36bca5018e3bb248f7280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