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企业投资项目

(发布时间: Thu Jul 16 09:28:48 CST 2015   发布者:市工商联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主要内容:

每年审批一次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企业每年715日前报送资助申请材料。

适合对象:

注册本市、对口支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云南省、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贵州省遵义市、重庆市万州区、湖北省宜昌市的企业

支持方式:

最高不超过该项目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0%,单个项目企业的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每个项目企业只能享受一次资助。

申报机构: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

政策依据:

《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企业投资项目实施细则》  沪合组办〔201430

最新申报通知  《2015年度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企业投资项目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