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

(发布时间: Wed Jan 17 15:34:11 CST 2018   发布者:市工商联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主要内容:

鼓励、扶持创新产品的研究和应用,规范本市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活动。适用于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创新产品。自20181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范围:

1.首购: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式开发或生产并首次投放市场的,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产权明晰,质量可靠,节能环保,具有市场潜力的产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由采购人首先采购的行为。

2.订购:对于采购人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技术、软科学研究课题等,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研究和生产机构的行为。

符合条件:

首购产品条件

1.首次投放市场是指在申报年度截止日的前一年内首次实现销售或尚未实现销售。

2.纳入《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以下简称推荐目录)或其他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推荐或认定的创新产品,属于首次投放市场的,实行政府首购。

3.首购产品在《推荐目录》有效期内或其他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推荐或认定之日起两年内实施首购。

订购产品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政策;

2.属于本市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但目前尚未投入生产和使用;

3.产品权益状况明确,开发完成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4.创新程度高,涉及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者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能显著提高产品性能;或者能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或者具有提升产品的安全性,达到节能环保目的;

5.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产品

政策依据: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财发〔201712

 

http://www.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zfcg_9033/201801/t20180105_17679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