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

(发布时间: Mon Jun 06 14:39:01 CST 2016   发布者:市工商联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主要内容:

鼓励孵化器通过前伸后延孵化功能建设科技创业苗圃与科技企业加速器,建立以孵化器为核心的“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鼓励创投机构、天使投资人、行业领军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科研机构等社会主体建立孵化器,通过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初创科技企业和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创新创业综合服务。鼓励各类国有孵化器引入专业运营管理团队,提升孵化器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能级。

支持方式:

经评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可按照上海市及区县有关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扶持。

科技企业孵化器具备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认定时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组织机构健全,管理人员中需有企业管理经验者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大专以上学历占70%以上;

3、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为创业者、创业团队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各类创新创业服务;

4、孵化场地内在孵企业15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内75%在孵企业与孵化器专业领域一致;

5、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目标明确,有与其宗旨相称的完善的管理制度;

6、具备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可为入驻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人力资源、技术开发与交流、投融资及市场拓展等孵化服务;

7、专业孵化器应具备明确的专业方向以及与之相对应的专业服务队伍和专业服务平台。

在孵企业具备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3、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2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4、企业成立时实际缴纳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和实物出资部分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

6、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及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及上海市节能减排标准;

7、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含服务),知识产权权属清晰,无纠纷;

8、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须由其本人担任。

主管部门:

市科技创业中心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上海市众创空间发展实施细则》和《上海市创业苗圃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