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策性农业贷款项目贴息(贴费)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Sun Oct 29 16:32:29 CST 2023   发布者:市工商联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贷款贴息(贴费)资金管理,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0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17日止。

 

扶持对象、范围

贴息(贴费)扶持对象为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涉农企业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以及农户。

贴息范围。贴息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发展农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固定资产贷款以及收购农产品、购买农业生产资料、设施农业建设、支付土地流转费等流动资金贷款利息。

贴费范围。贴费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符合条件的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的担保贷款的担保费和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保费。

 

扶持条件、标准

贴息贴费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本市农业发展规划要求,有效提升本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水平,支持本市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

(二)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等项目申报主体应在本市注册登记2年以上,家庭农场需经区农业农村委备案。

(三)贴息周期为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贴息标准。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不高于对应市场报价利率(LPR)50%给予贴息;其中承担市农业农村、市财政主管部门明确的重要工作和重点保障内容的按照不高于对应市场报价利率(LPR)80%给予贴息。

对单个项目的年度贴息资金上限500万元;对同一法定代表人(或同一实控人)申报的多个项目合并计算年度贴息资金上限500万元。

贴费标准。符合条件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费和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保费,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给予全额补贴。

对于项目主体因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以及对应的担保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费,不予补贴。

 

不予受理项目:

(一)已享受其他财政贴息(贴费)资金的项目。

(二)被各级财税、审计、监察等部门检查发现存在较大问题,或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被列入监管黑名单的项目主体申报的项目。

(三)同一项目主体连续获得贴息(贴费)项目扶持已达三年的。

(四)越级申报、逾期申报的项目。

(五)其他未按规定申报的项目。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上海市政策性农业贷款项目贴息(贴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农委规〔2023〕12号)

https://nyncw.sh.gov.cn/shsnwgfxwj/20230925/20a87f3a49824b969c3a2ed4307604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