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

(发布时间: Mon Dec 11 15:41:09 CST 2017   发布者:市工商联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一)自2017121日至201912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4号)第一条相应废止。

(二)自201811日至202012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链接:

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711/t20171106_27443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