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5月以后,预收款、赊销和分期收款……这些销售方式如何开票

(发布时间: Thu May 31 14:37:17 CST 2018   发布者:市工商联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51日起,增值税税率从17%11%调整为16%10%。国家税务总局在解读此生效时间节点时强调:所谓从51日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税率缴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因此,51日后确定开具发票是适用原税率还是新税率,关键在于判断开票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务中,如何确定以下三种销售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一、采取预收款的销售方式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需要等到货物发生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如果430日前预收款项,51日后发货,则纳税义务发生在51日以后,可以适用新税率开具发票,但如果发生预收款项时已经开票,则不能再更改税率,但如果51日后解除销售合同,也可以按照原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例如:

A公司约定从B公司收取预收款,预收款于430日前到账,但A公司51日后才发货,因此,A公司可以在51日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但如果A公司应B公司要求,在430日前开具了发票,因为当时财税〔201832号文件尚未生效,只能按原税率开具发票。

对于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的销售,或提供租赁服务,税法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开票人只要在430日前预收款项,即使51日后才发生销售行为,仍需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

二、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的销售方式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因此如果应税行为发生在430日之前,开票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收款日期在430日前还是51日后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属于前一种情况,即使实际上51日后才收到货款,也需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如果属于后一种情况,可以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但如果开票人在430日前提前收到了货款,仍然应按照原税率开票。

例如:

C公司约定向D公司赊销货物,D公司在430日前付款,但D公司因某种原因在51日后才付款,则C公司仍然应当按原税率开具发票。

如果没有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约定收款日期,税法规定于货物发出的当天或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因此只要开票人在430日前已经发出了货物或提供了服务,就需要按照原税率开票,不再考虑实际收款时间的问题。

三、采取委托代销的销售方式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用委托代销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为收到代销清单或货款的当天。因此无论实际销售情况如何,如果430日前开票方收到代销清单或货款,应按原税率开具发票,否则可按新税率开具发票。但税法规定,未收到代销清单和货款的部分,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日的当天。因此如果货物发出满180日的当天在430日之前,开票人即使未收到代销清单和货款,也同样应当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