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税务机构改革过渡期税收征管有关事项

(发布时间: Wed Aug 08 14:38:01 CST 2018   发布者:市工商联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一)办税统一。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实现“一厅通办”“一网通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原企业网上办税服务厅更名为“上海市网上税务局”,个人网上办税服务厅更名为“上海市网上税务局(个人)”,纳税人登录方式和办理界面保持不变,过渡期内现网上办理操作手册仍可作为网上办税的参考。上海税务官方微信中“企业微网厅”菜单更名为“企业办税”,其办理页面“上海税务·微网厅”更名为“上海税务·网上税务局”。

(二)资料报送。新税务机构要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办税程序,减少资料报送。

(三)实名办税。实名信息采集、验证、变更工作流程保持不变。新税务机构要严格按照上海市税务局统一规定的实名办税范围、流程及验证手段规范操作,避免重复采集和重复验证,提升实名办税的应用水平。

(四)限时审批。新税务机构要严格落实税务总局关于审批时限“零超时”要求,对行政许可事项按时办结,确保审批时限不超过法定办结时限。

(五)法律救济。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涉及原国税、地税机关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税务机构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税务机构承继。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新税务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等案件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和时限要求,确保衔接顺畅、运转有序,不得推诿懈怠。

链接:

http://www.tax.sh.gov.cn/pub/xxgk/ssgg/201807/t20180705_4406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