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
(发布时间:
Tue Jan 08 10:35:21 CST 2019
发布者:市工商联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号)实施期限延长5年,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止。自2018年1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本通知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链接:
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812/t20181212_3091353.html
(发布时间: Tue Jan 08 10:35:21 CST 2019 发布者:市工商联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号)实施期限延长5年,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止。自2018年1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本通知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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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812/t20181212_30913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