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事项取消后有关后续管理

(发布时间: Tue Nov 10 09:22:51 CST 2015   发布者:市工商联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企业境外所得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期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备案资料的具体内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30条的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十条中“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全文链接:

http://www.tax.sh.gov.cn/pub/xxgk/zcfg/qysds/201510/t20151020_4196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