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蓄电池自2016年1月1日起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发布时间: Mon Feb 15 14:07:11 CST 2016   发布者:市工商联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铅蓄电池自201611日起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生产、委托加工电池的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20161月及以后的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使用调整后的《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三、外购电池、涂料大包装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电池、涂料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行为。发生上述生产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1979817/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