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本市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操作规定办法出台

(发布时间: Wed May 11 14:04:17 CST 2016   发布者:市工商联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一、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区(县)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本办法。包括外省市纳税人在本市提供建筑服务、本市纳税人在本市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本市纳税人在外省市提供建筑服务。

其他个人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应直接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按3%征收率申报纳税。

本市纳税人,项目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区(县)的,不适用本办法,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境外单位在本市提供建筑服务的,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预缴登记

要求外省市纳税人在本市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取得外出经营管理证明之日起30日内,本市纳税人在本市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办理报验登记和项目登记。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发生建筑服务并收讫工程款项或者取得索取工程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工程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工程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服务完成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链接:

http://www.tax.sh.gov.cn/pub/xxgk/zcfg/zzs/201604/t20160430_4240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