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作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
(发布时间:
Thu Sep 08 10:32:03 CST 2016
发布者:市工商联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自2016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235397/content.html
(发布时间: Thu Sep 08 10:32:03 CST 2016 发布者:市工商联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自2016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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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235397/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