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增值税的起征点明确

(发布时间: Thu Dec 08 09:49:35 CST 2016   发布者:市工商联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本通知自2016111日起施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税起征点,按照《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税〔201651号)规定执行。

链接:

http://www.tax.sh.gov.cn/pub/xxgk/zcfg/zzs/201611/t20161101_4280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