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服务需提供的材料及执行口径明确

(发布时间: Thu Dec 08 09:47:47 CST 2016   发布者:市工商联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一、简化或明确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简化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或者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申请免征增值税时所需提供的项目在境外或者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明确境外单位和个人享受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需提交的备案资料。

二、明确部分政策的执行口径

1.明确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发包方从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按照实际收到的日期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明确纳税人无论以长租或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同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

3.明确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扣缴境外单位的增值税。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明确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销售额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5.明确纳税人代理进口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6.明确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对于无法收回的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可以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0/c2366726/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