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发布时间: Mon Oct 16 14:09:04 CST 2017   发布者:市工商联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1.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全资子公司,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依照以下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2.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评估增值相关材料应由改制后的企业留存备查。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838316/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