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和国家秘密技术出口保密审查的办理机构为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主要办理权限如下:

1.负责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确定、变更和提前解密的形式审查、受理和审定工作;

2.负责机密级国家秘密技术出口保密审查申请的形式审查、受理和初审工作;负责秘密级国家秘密技术出口保密审查申请的形式审查、受理和审定工作。

(二)审批内容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确定、变更、提前解密和国家秘密技术出口保密审查。

(三)法律效力

依法定程序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受法律保护。未经行使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管理权的机关、单位按照法定方式批准,知悉范围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知悉、占有、使用或处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国家秘密技术出口时,申请单位必须依照相关的规定先行办理保密审查手续,获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出口技术许可手续,方可与外方进行实质性洽谈。违反规定,未经批准、许可出口国家秘密技术,或擅自超出批准、许可范围,或在申请出口时弄虚作假,致使国家秘密泄露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审批对象

1.申请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确定、变更和提前解密的,包括以下两类对象:

1)单位。应是完成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独立法人主体,且没有定密权限,又没有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

2)个人。应是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完成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等)。

2.申请国家秘密技术出口的单位,限于国家秘密技术产生单位,产生单位为两个以上的,应当联合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