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确定

1.业务情形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确定是指申请人对从未办理过科学技术保密审查的科学技术事项,提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确定的申请。

2.准予批准的条件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对涉及削弱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降低国家科学技术国际竞争力,制约国民经济和社会长远发展,损害国家声誉、权益和对外关系和其他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科学技术事项,应当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密级规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科学技术原则上不确定为绝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3.不予批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1)国内外已经公开;

2)难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知悉范围;

3)无国际竞争力且不涉及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

4)已经流传或者受自然条件制约的传统工艺。

(二)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变更

1.业务情形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变更是指已确定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发生变更。

2.准予批准的条件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变更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

1)定密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科学技术保密事项范围已经发生变化的;

2)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会发生明显变化的。

3.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第2条的不得进行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变更。

(三)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提前解密

1.业务情形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提前解密是指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保密期限未满,申请人主动申请办理提前解密。

2.准予批准的条件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具体保密期限届满、解密时间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条件的,自行解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提前解密:

1)已经扩散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

2)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科学技术保密事项范围调整后,不再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

3)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

3.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第2条的不得进行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提前解密。

(四)国家秘密技术出口保密审查

1.业务情形

国家秘密技术出口保密审查是指申请人进行国家秘密技术出口时,按规定上报科技保密管理机构办理保密审查手续。

2.准予批准的条件

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应遵循有利于保障国家安全、有利于我国的科学技术进步、有利于保持我国科学技术在国际上的领先地位、有利于维护我国国际经济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有利于发挥我国科学技术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原则进行保密审查。

3.不予批准的情形

绝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确需提供的,应当经中央国家机关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