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
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提交规定材料;对提供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交由市交通委审批;市交通委经书面审查后作出审批决定(通过市航务处核发打证),送行政服务中心;由行政服务中心送达决定书或者审批证件。
2.适用情形
(1)上海市市内水路运输开业;
(2)省际普通货物运输开业;
(3)国内新建上海市市内运输的客船、液货危险品船运力;
(4)上海市市内水路运输或者省际普通货物运输变更经营范围、经济类型(变更投资方)。
(二)适用简易程序
1.业务描述
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提交规定材料后,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审核,经书面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许可(通过市航务处核发打证),并核发相关证件。
2.适用情形
(1)变更《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
(2)延长《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3)《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
(三)适用当场决定。
1.业务描述
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提交规定材料后,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审核,经书面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当场颁发《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停业(歇业)证明书》。
2.适用情形
注销《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