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审批:

A.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3.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沿海

内河

省际

市内

省际

市内

长江

西江

其他

 

普通货船(总吨)

5000

1000

5000

3000

1000

600

成品油船(总吨)

化学品船(总吨)

液化气船(立方米)

2000

 

原油船(总吨)

35000

5000

15000

2000

拖航(千瓦)

5000

2000

普通客船(客位)

400

200

400

100

客货船

3000总吨及400客位

1000总吨及100客位

1000总吨及100客位

300总吨及50客位

               

4.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1)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以下要求;

 

 

1-5

6-10

11-20

21-30

31-40

41-50

大于50

沿海

普通货船

1

2

3

4

每增加20艘增加1人,不足20艘按20艘计

危险品船

1

2

3

4

5

6

每增加10艘增加1人,不足10艘按10艘计

客船

内河

普通货船

1

2

每增加50艘增加1人,不足50艘按50艘计

危险品船

1

2

3

4

每增加20艘增加1人,不足20艘按20艘计

客船

2)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

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应当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

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应当具有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

3)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所具备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身体条件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

5.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25%

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50%

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7. 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从事旅客运输的,应当使用普通客船、客货船和滚装客船(统称为客船)运输;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使用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成品油船和原油船(统称为危险品船)运输;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和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可以使用普通货船运输。

2)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

3)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

B.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水路运输,除满足A项的经营资质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中方控股(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6年修订)》相关要求)

2.拟经营的范围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无法满足需求;

3.应当具有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