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办
适用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
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提交规定材料;对提供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交由市交通委审批;市交通委经书面审查后作出审批决定,送行政服务中心,由行政服务中心送达决定书或者审批证件。
2.适用情形
(1)本市企业法人经营无船承运业务;
(2)境外企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指定联络机构为该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企业或常驻代表机构,且该联络机构注册在本市);
(3)境外企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指定联络机构为其他中国企业法人或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的其他经济组织,且该联络机构注册在本市);
(4)本市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分支机构(含分公司)申请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制作并使用分支机构名称提单的,不适用此项)。
(二)依申请变更
适用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
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提交规定材料;对提供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交由市交通委审批;市交通委经书面审查后作出审批决定,送行政服务中心,由行政服务中心送达决定书或者审批证件。
2.适用情形
(1)变更《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公司名称、提单相关信息;
(2)变更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为保证金责任保险;
(3)变更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或责任保险为保证金保函;
(4)补交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或责任保险或保证金保函(含分支机构或美国FMC备案公司)。
(三)延续
适用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
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提交规定材料;对提供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交由市交通委审批;市交通委经书面审查后作出审批决定,送行政服务中心,由行政服务中心送达决定书或者审批证件。
2.适用情形
延长《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有效期。
(四)补证
适用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
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提交规定材料;对提供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交由市交通委审批;市交通委经书面审查后作出审批决定,送行政服务中心,由行政服务中心送达决定书或者审批证件。
2.适用情形
补办《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
(五)依申请注销
适用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
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提交规定材料;对提供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交由市交通委审批;市交通委经书面审查后作出审批决定,送行政服务中心,由行政服务中心送达决定书。
2.适用情形
注销《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