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市企业法人(含分公司)或者指定联络机构注册在本市的境外公司;

2.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方式与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方式、保证金保函方式,均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采纳的财务责任证明形式,三者并行存在,供申请人自行选择。

1)交纳保证金为80万元人民币;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增加保证金2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应当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在中国境内银行开立专门账户交存。

本市首家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交存账户名称: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帐号:31600703002382732

开户行:上海银行营业部

2)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选择投保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具体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制度操作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3]600号)执行。

3)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选择保证金保函方式,具体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试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保函制度操作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3]601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