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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交。在本市范围内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将规定的纸质材料提交至市财政局

2、补正。资产评估机构的备案信息不齐全或者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财政局在接到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给予指导。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3、备案。 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市财政局收齐备案材料即完成备案,并在20个工作日内在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备案确认。

4、公告。市财政局在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将资产评估机构的相关信息以公函编号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