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采集
写评论...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市财政局备案,同时提交下列纸质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工商行政管理部机关登记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

4、《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信息汇总表》(附件2-1)、《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简历》(附件2-2)及由资产评估机构为其自然人合伙人(股东)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有法人合伙人(股东)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法人合伙人(股东)信息表》(附件2-3)、法人合伙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

5、《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1)、《资产评估师转所表》(附件3-2)、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6、《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其中,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资产评估业务管理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继续教育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