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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其中,下放的职责包括:

1.将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职责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2.将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职责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

未经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印刷报纸、期刊、图书,不得复制电子制品、电子出版物。

《复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复制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复制经营活动。

设立复制单位须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核发复制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进行生产。设立外商投资复制单位,除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外,还须报商务部审批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复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设立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的,由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并提交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初审文件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请文件。新闻出版总署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通知申请人;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非卖品应当委托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办理方式:

1.申请材料报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政务大厅窗口或通过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网络进行申请

2.审批通过后,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将有关证件送达当事人

特别程序:无

 

申请材料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所有纸质(电子)材料一式二份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表

2、国有或集体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或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定和公司章程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履历证明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6、经营场所和必备的生产条件证明

7、新设立企业的,须提交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申请文书名称: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注销申请

 

办理机构: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上海市版权局)

办理地点:

窗口接收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上海市版权局)政务大厅接收地址:黄浦区绍兴路5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30

咨询电话:(0216437017681098111

咨询途径:http://cbj.sh.gov.cn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