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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含客滚船、客货船等)、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的企业应按“通知”要求在“部系统”内提交规定的材料,市交通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从事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内地与港澳间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或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在相关经营活动开展、终止或原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后15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具体备案程序如下:

(一)从事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备案。申请企业通过“部系统”提交企业相关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法人代表、联系方式)及其拥有和经营的船舶情况(包括中英文船名、IMO号,船旗、建造时间、载重吨/箱量、总吨等)。市交通委在收到备案新增、变更或终止申请后,10日内完成备案或退回要求补正。

(二)从事内地与港澳间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备案。申请企业通过“部系统”提交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法人代表、联系方式等)和新增船舶信息(包括中英文船名、IMO号,船旗、建造时间、载重吨/箱量、总吨等)。市交通委在收到备案新增、变更或终止申请后,10日内完成备案或退回要求补正。

(三)从事无船承运业务企业备案。申请企业通过“部系统”提交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中英文名称、注册地、法人代表、联系方式等)。市交通委在收到备案新增、变更或终止申请后,10日内完成备案或退回要求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