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本市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不患有精神病和麻风病、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等传染病,以及所从事的工作不能患有的疾病;
(二)有确定的工作单位;
(三)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和相适应的学历以及从事相应的工作两年以上的经历;
(四)无犯罪记录;
(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六)男性一般在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女性一般在十八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