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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方式:

申请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企业申请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企业本着自愿原则向认定办公室提出申请。企业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注册后,登录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申报。

企业向所在区科委报送《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及相关附件纸质材料(均要加盖公章)。

(二)材料初审

各区科委分别对各自区域内企业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核对电子文本和书面文本相一致,核查复印件原件等,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扫描件与原件一致”印章,经审查确定材料完备、真实后,出具收件证明,同时将通过形式审查的书面材料汇总后报送认定办公室。、

(三)专家评审

认定办公室在之后的30个工作日组织专家对企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出具专家意见。

认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选择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将电子材料通过网络工作系统分发给所选专家进行网上评价;专家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价,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专家评价表》,并按要求上传给认定办公室;认定办公室收到专家的评价意见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确定拟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报请认定协调小组审定。

(四)公示、公告与备案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上海科技”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办公室对举报的有关问题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公示无异议的,认定办公室应将认定企业名单及时报科技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备案、核发证书编号,由认定办公室颁发统一印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加盖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印章)。

 

特别程序:

专家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