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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1.准予批准的条件:

申请者为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的法人、法人分支机构(分公司)、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申请者的经营范围中有可以从事货物或技术进出口业务的表述。

2.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前述准予批准条件的申请。

 

办理方式:

1.进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网址:http://iecms.mofcom.gov.cn/(请使用IE浏览器访问,并设置兼容性视图,以兼容方式打开网站)。

2.点击“备案登记”,选择备案登记机关,浦东新区企业(不含自贸区)请选择“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其他地区企业请选择“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特别提醒:注册在上海自贸区范围内的企业自2019年12月1日起不再需要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3.在线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填写时请申请单位牢记用户名、密码(用户名不能修改,请谨慎操作。建议企业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用户名)。

4.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保存成功后点击“打印备案登记申请表”(登记表有正反两页),在打印出的《登记表》第二页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人代表(分支机构为负责人;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为投资人;合伙企业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或加盖私章。

5.上传营业执照复印件(正副本均可,如无法上传可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至受理窗口)、签字盖章的《登记表》原件扫描件(正反两页须合并为一个文件)。如申请单位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分公司),还需上传企业法人同意分支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的申请材料扫描件。上传成功后,点击“上报”按钮上报申请信息。

6.申请状态显示为“上报”则说明企业网上申请成功,请准备申请资料送受理窗口办理。

 

特别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