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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办理方式:

10.1新办

10.1.1审查内容

1)建设工程位置,位于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的相容地块;

2)规划用地性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目前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对外交通用地、绿地、特殊用地)

3)建设工程性质,符合技术规定确定的适建表(住宅、办公、旅馆、商业、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大专院校、科研、设计、中小学、幼托、工业厂房、仓库、市政公用设施、其他)

4)建设规模,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确定的容积率幅度内。

10.1.2审查方式

1)实地核查

经办人应当实地勘察有关建设基地现状情况,了解建设项目的可行性。

2)书面审查

经办人应当调阅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成果,与申请人提交的资料逐项对照,并查阅有关法规和标准。

1)直接许可。(甲类程序)

建设项目的指标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的内容一致,或者符合规划适用性甲类程序条件的,可直接予以许可。

2)需通过专家论证。(乙类程序)

建设项目的指标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的内容不完全一致,符合规划适用性乙类程序条件的,应当启动专家论证程序,论证通过后予以许可。经论证认为可以予以许可的,不需要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专家论证程序按局有关规定执行。

3)需通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丙类程序)

建设项目的指标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的内容不一致,符合规划适用性丙类程序条件的,经与申请人协商,可以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由申请人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准后,不需要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申请人可以再次提交申请。修建性详细规划制定程序按局有关规定执行。

3)会办

建设项目的有关指标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规定不明确,或者与规划、市政、风貌保护等要求不一致,或者对法规适用有疑义的,可以移交相关办理机构会办。

 

特别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