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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办理方式:

一、窗口办理。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向公司所在地公安分局治安部门提出申请。治安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发现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捺指印确认;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 所在地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应当在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材料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在收到所在地公安分局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应当会同所在地公安分局对申请单位的住所、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进行现场核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1)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2)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网上办理。申请人可登录“一网通办”总门户(http://zwdt.sh.gov.cn/govPortals/index.do),在“区入口----选择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关于治安管理事项的申请审批”中,选择该事项,并点击“立即办理”,根据页面提示提交相关信息和材料,网上申请。民警经材料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通知申请人至窗口核验原件。原件核验一致,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网上申请,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特别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