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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办理方式: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

1、收件。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受理申请的,将申请材料中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名称以及分所负责人等情况在5日内予以公示。

4、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的决定。

5、制证与送达。作出准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准予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颁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作出不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决定,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决定应当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特别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