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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办理方式:

1.申请

1)申请人登录上海市“一网通办”网上政务大厅点击立即办理进行申请。

2)申请人建立企业账号后,登录平台系统,根据填报页面左侧导航,按照系统要求逐步填写许可证申请信息,页面填写完成后,点击页面下方的“下一步”按钮,填报下一页的内容,也可以点击“暂存”按钮,保存当前填报信息。按照系统平台要求上传相关附件文件,并按“下一步”提示完成操作。

3)在平台系统的“信息公开”模块,点击“许可申请前信息公开发布”按钮,填写公开起止日期,进行信息发布(简化管理企业无需信息公开)。

2.受理

核发部门5个工作日内依据受理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受理的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排污单位向有核发权限的部门申请。

3.审查和决定

核发部门依据审批条件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核发生态环境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排污单位。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所规定的期限内。

4.制证与送达

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部门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人通过窗口领取排污许可证正副文本,也可选择快递方式,由市生态环境局快递送达。

 

特别程序:

听证、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