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按本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打印或复印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纸,其所载明的内容应清晰可辨;
3.行政机关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4.网上申请的,先行提交电子材料,现场验证时提交纸质原件,正本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网上提交的材料必须与当场提交的材料内容相同。
申请材料目录:
1、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书
2、上海市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个人/合伙律师事务所)
3、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表
4、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5、律师事务所章程
6、书面合伙协议
7、住所产权证明
8、资产证明
9、分立协议
10、终止执业的合法决定或决议
11、拟注销的律师事务所的净资产审计报告
12、终止执业的合法决定或者决议以及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的处理情况报告
13、推举拟任负责人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申请文书名称:
1.《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书》2.《上海市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3.《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