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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办理方式:

1、收件

1)申请人登录“一网通办”平台,使用法人一证通登录;

2)申请人选择办事事项,填写申请基本信息,上传相关材料,点击“提交”按钮后打印“告知单”;

3)申请人根据办事指南要求将申请材料准备齐全后,将“告知单”和需提交的纸质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EMS邮寄至审查机关(地址:人民大道200号1017室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4)收件工作人员依据申请材料目录及形式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出具收件凭证。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表格填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工作人员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查

开放处经办人员依据审批条件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委托评估、征求行业管理部门或地方政府意见、征求公众意见、实行专家评议等情形不计入上述时限内。

1)委托评估

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 个工作日。项目情况复杂的,履行批准程序后,可以延长评估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 个工作日。

2)征求行业管理部门或地方政府意见

项目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职责的,应当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3)征求公众意见

项目建设可能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在作出核准决定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相关部门对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用地(用海)、环境影响、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等事项已经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出具了相关审批文件的,可不再就相关内容重复征求公众意见。

4)实行专家评议

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除项目情况特别复杂外,专家评议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0 个工作日。

4、决定。委分管负责人依据审批条件对相关审查意见进行复核,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批复的决定。

5、制证与送达。委办公室于1个工作日内,根据决定结果制作批复文件并通过EMS向申请人寄送。

 

特别程序:

委托评估或专家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