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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办理地址:人民大道200

 

联系电话:23111111-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6:00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项目,从正式受理起10个工作日答复办理意见。

 

申办对象资格:具备相关资质的法人

 

申报材料:项目申请备案单位应当填写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房地产权证、或者土地中标通知书、土地成交确认书、租赁协议;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审批条件:

1、是否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

2、是否属于本级机关的备案管理范围等内容。

 

办理程序:

我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备案申报单位出具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意见。对于不违反法律、法规,不属于产业政策禁止发展范围,不属于政府核准或者审批的项目,应当予以备案。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属于产业政策禁止发展范围,属于政府核准或者审批的项目,不予备案,并向项目备案申报单位说明法规政策依据。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

3、《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沪府发〔200833号);

 

备注:

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备案之日起计算。

取得项目备案文件后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申请备案单位应当及时向原项目备案机关提出备案变更。

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项目申请备案单位应当首先向项目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规划、房地和环保部门申请办理规划、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需要下载的软件:

1、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软件(备案类);

2、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使用说明(备案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