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企业范围
a、国有企业;
b、国有独资公司、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c、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
d、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
◆申报材料
(1)占有登记
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
a、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b、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
c、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
d、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复的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e、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应该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
f、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未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
a、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b、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
c、企业章程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d、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应该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复的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
e、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f、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2)变动登记
a、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b、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
c、批准产权变动行为的文件;
d、修改后的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e、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产权变动时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的核准文件或备案表;
f、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提交新加入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
g、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凭证;
h、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3)注销登记
a、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b、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
c、批准产权注销行为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决书;
d、企业清算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文件或备案表;
e、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办理机构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产权管理处(产权事务中心)。
◆办理期限
市国资委在接收到产权事务管理系统信息和企业产权登记材料,初审合格后受理,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产权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