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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区市场监管局办理登记。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可以由抵押合同一方作为代表到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由抵押合同双方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到登记机关办理。

◆申办材料

    a、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b、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c、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办理机构

    1、申请人通过“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http://dcdy.gsxt.gov.cn)的线提交申请的,经登记机关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可以直接下载打印登记书。

     2、申请人去登记机关现场办理的,登记机关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当场办理。

    网址:http://www.sgs.gov.cn/shaic/html/govpub/2015-08-12-0000009a201212200036.html

    办理时限

动产抵押登记申请文件递交齐全,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