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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第三十二条: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发包单位、委托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送工程内容、合同价款、计价方式、项目负责人等合同信息。合同信息发生变更的,发包单位、委托单位应当于变更事项发生后十五日内,向原报送部门报送变更信息。经依法报送并履行完毕的合同项目,方可作为业绩在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参与招投标过程中予以使用。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沪建管〔2015〕377号)第三条的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沪建管〔2015〕3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