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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六条

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公共停车场(库)经营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所在地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2.《汽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7993-2017)(全文)

3.《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质检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7﹞207号)(全文)

4.《关于实施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沪交运﹝2018﹞675号)(全文)

5.《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联网技术要求(暂行)》(交通运输部公告2018年第24号)(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