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六条规定: 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

第七条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规定: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