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7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的登记机关。《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