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4 2013718日修订)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