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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主席令第14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2019年1月2日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第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办理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工作,并对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