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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第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规定: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规定: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二)《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沪府办发〔2016〕42号)

第三条 工作机制与审批程序

规定:市金融办为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除承担推进小组日常工作外,其主要职能:一是负责受理区(县)试点申请;二是负责复审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等事项;三是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年度分类评价;四是督促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