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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著作权管理若干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第十五条: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制作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应当与复制委托人订立委托复制合同,并在复制的15日前向市版权局办理委托复制合同登记。

《关于对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进行登记的补充通知》(国权(1994)59号)一、各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刻录各种光盘母版,应同境外委托方签订委托合同,并将合同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版权局进行登记。刻录母盘的种类包括:激光唱盘(CD-DA)、图象激光视盘(CD-V)、数码光视盘(V-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图文光盘(CD-G)等。具体登记办法,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刻录光盘进行著作权管理,可进一步防止盗版的发生。二、受境外委托方委托,境内非音像复制单位转托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境外音像制品,也应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合同登记。

《关于对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进行登记的通知》(国权[1994]59号)三、音像复制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处)(以下简称地方版权局)负责委托合同登记。